(2017)吉07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威与马全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威,马全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966号原告:胡威,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全夫,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胡威诉被告马全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威、被告马全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胡威诉称,2015年1月5日,被告马全夫向原告胡威借款20000元,并出具书面欠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11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胡威曾多次向被告马全夫索要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全夫立即偿还胡威借款20000元。被告马全夫辩称,同意偿还借款,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全夫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胡威。2015年1月5日,被告马全夫自原告胡威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书面欠据一枚。欠据中记载:“今因有事,马全夫于2015年1月5日从胡威手中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在2015年11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人马全夫,担保人付辉,2015年1月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胡威多次向被告马全夫索要借款,被告马全夫均拒绝给付,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胡威、被告马全夫的当庭陈述、欠据一枚在卷为证,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全夫自原告胡威处借款一事事实清楚,有欠据为凭,被告马全夫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全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胡威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