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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027朱鑫义与胡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鑫义,胡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027号原告:朱鑫义,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政,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宇,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朱鑫义与被告胡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月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鑫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鑫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鑫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