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39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宸,曾用名陈隆,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宸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宸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厦门市海沧区钟山村出发,沿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马青路宝马4S路段时碰撞到由陈昌连停放在路旁的蒙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蒙E×××××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所载的新宝马车车尾,造成被告人陈宸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陈宸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25mg/d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宸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昌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昌连报警,被告人陈宸被送医救治,民警到医院对其抽血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宸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宸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宸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牟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淑芳代书记员 程 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