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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国能宇田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与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兴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国能宇田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兴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国能宇田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离市区龙凤街。法定代表人:刘扬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一号(国际能源中心1813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兴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国能宇田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兴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吕执字第71-3号执行裁定,对(2015)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兴宇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