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史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史,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845号原告:孙史,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振,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某,男,成年人。原告孙史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孙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