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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雪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雪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268号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法定代表人:龙晓金,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万权,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雪姣,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宗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