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9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282号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刘云霞已自动履行,并于2017年7月12日到我院交纳执行费19831元。本院认为,(2016)桂0109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有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