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间支行与陈薇、王韵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间支行,陈薇,王韵晗,宋玉星,刘颖,戈保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322号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间支行,住所地:河间市京开北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319861873Y。主要负责人:张海玲,行长,。被告:陈薇,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王韵晗,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宋玉星,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刘颖,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戈保忠,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间支行与被告陈薇、王韵晗、宋玉星、刘颖、戈保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间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间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间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