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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志坤、卢栓国等与张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坤,卢栓国,张浩,姜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084号原告宋志坤,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人,农民。原告卢栓国,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军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现住行唐县。被告姜霞,女,约35岁,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坤、卢栓国与被告张浩、姜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坤、卢栓国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坤、卢栓国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志坤、卢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宋志坤、卢栓国负担。审判员  尹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