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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理法、俞亚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理法,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象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俞亚明,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象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良旭,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象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真真、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某日晚上,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伙同他人至象山县晓塘乡东浦村山岙新兴小区的练某2家房屋后的山地中,采用手拔花木的方法,窃得练某2种植在该山地中的杜鹃花树桩2株(无法鉴定评估价值)。2016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结伙至象山县晓塘乡东浦村山岙新兴小区的练某2家院子内,采用手拔花木的方法,窃得练某2种植在该院子内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杜鹃花树桩2株和价值无法鉴定评估的杜鹃花树桩1株。案发后,杜鹃花树桩2株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退还给练某2,同时,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退赔给练某2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某日晚上,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结伙至象山县东陈乡马岗村的虞某家斜对面的桔子地中,采用手拔花木的方法,窃得虞某种植在该桔子地中的共计价值人民币864元的兰花6株。案发后,该兰花6株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退还给虞某,同时,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退赔给虞某人民币1000元。2016年6月某日晚上,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结伙至象山县茅洋乡小白岩村219号附近处的农田中,采用手拔花木的方法,窃得应某种植在该农田中的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榆木树桩1株和价值无法鉴定评估的榆木树桩2株、杜鹃花树桩1株、松树树桩1株。案发后,榆木树桩1株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退还给应某,同时,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退赔给应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练某2、虞某、应某的陈述、证人练某1的证言、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积极配合追回部分赃物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姜理法、俞亚明、郑良旭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理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俞亚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郑良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秀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翁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