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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珠海芊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彦青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芊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彦青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民初445号原告:珠海芊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金湾新村*号科技楼***室。法定代表人:郑银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庆明,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彦青,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台湾居民,原告珠海芊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卉公司)诉被告郭彦青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芊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庆明,被告郭彦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芊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认缴的芊卉公司注册出资款100万元,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日,被告郭彦青与景岱逸、陇西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出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原告芊卉公司,出资比例分别是:陇西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0万元,占45%股权;景岱逸(景文德)出资450万元,占45%股权;被告注册出资100万元,占10%股权。2016年10月17日,被告与景文德、郑银才三方达成《合作协议书》,其中该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该协议生效之日起,景文德、郭彦青应当在10日内将芊卉公司的审计材料,交给郑银才审核”。2016年11月18日,被告与景岱逸、谢建国发表《声明》,称2016年11月18日前自己的出资没有出具抵押、质押和担保。陇西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出资后,于2016年1月18日将自己持有原告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金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借故拖欠认缴的100万元出资,致使原告资金周转困难,面临倒闭的风险。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及时缴纳珠海芊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的函》,要求被告在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出资款。被告收到原告函件后,至今没有支付分文出资款。综上,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芊卉公司为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证据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据3.郑银才身份证;证据4.郭彦青台胞证;证据5.芊卉公司章程;证据6.芊卉公司股东协议;证据7.出资款声明;证据8.催缴投资款函的公证书。被告郭彦青答辩称:原告公司成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委以及公司法的规定,被告只需要在2020年之前认缴股金就可以,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现在就认缴并不合理。被告郭彦青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24日原告公司章程规定,原告芊卉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被告以实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出资,出资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本院认为,被告郭彦青系台湾地区公民,本案为涉台股东出资纠纷,应参照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因本案原告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大陆,故本案应适用我国大陆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分别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知,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为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辩称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被告的出资期限为出资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在没有法律明确的特定条件下,股东按期缴纳出资是法定的义务与抗辩基础,公司并不能强制要求股东就未届至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若认为因被告未缴纳出资导致原告已面临倒闭之风险,依法可另偱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芊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珠海芊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珠海芊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郭彦青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