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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闫某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500号被执行人闫某,男,农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闫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凌海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闫一年,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闫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5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