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米风伟与李廷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风伟,李廷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148号原告:米风伟。被告:李廷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杰。米风伟与李廷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米风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米风伟撤诉。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彭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