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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米风伟与李廷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风伟,李廷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148号原告:米风伟。被告:李廷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杰。米风伟与李廷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米风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米风伟撤诉。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彭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