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创业富民园区。法定代表人:廖新其,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64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