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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泽宇与方志远、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宇,方志远,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方超群,方超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胡泽宇,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晓波,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志远,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槎路富力半岛E1-E2栋203铺之二。法定代表人:方超群。被执行人:方超群,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方超音,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胡泽宇与被执行人方志远、方超音、方超群、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60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35000元、诉讼费716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方超群名下的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3号之四33号之十201房进行评估、拍卖。另本院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商请移送函,已将被执行人方超音名下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河畔东街35号101房移送该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要求参与分配,并同意本案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参与分配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先后被本院及其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采取强执执行措施及参与分配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04执3019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