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思亮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620号原告马思亮,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郑小波,又名郑波,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1458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思亮款145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郑小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文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