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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简晓华、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晓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和进里9号楼旁17号。法定代表人:孙纳新,董事长。上诉人简晓华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简晓华于2017年7月18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简晓华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简晓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简晓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