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1530王静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辉,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刘爱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辉因与被上诉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26日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听证。上诉人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被上诉人王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到庭参加了听证,其中被上诉人王静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上诉人李辉。审判长 徐 宁审判员 曹智勇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秀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