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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道贵与谢习洪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道贵,谢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曾道贵,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曾艳,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习洪,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曾道贵依据(2016)川062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习洪给付劳动报酬4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习洪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湘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