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华彬与张先国、朱远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彬,张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彬,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先国,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中资中县。被执行人,朱远芬,女,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申请人孙华彬与被执行人张先国、朱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先国、朱远芬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先国、朱远芬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张先国、朱远芬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