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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全艳平诉被告项令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艳平,项令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955号原告全艳平,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张守仁,南京市合区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令东,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A区3楼、三号楼3楼、一号楼A区6楼。主要负责人:刘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艳平诉被告项令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艳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全艳平负担。审判员  徐子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明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