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万明与李志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明,李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63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明,又名李奴儿,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志旺,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万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志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李志旺向申请人李万明偿还借款本金21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志旺向申请人李万明偿还借款本金218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 小 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文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