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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陶玲玲、陶广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陶玲玲,陶广清,张春洪,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盐城益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盐城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盐城亚峰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鸿吉机械有限公司,建湖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42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湖中南路。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曙,江苏银行盐城分行法律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万奎,江苏银行盐城分行法律保全部经理。被告陶玲玲,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陶广清,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第三人张春洪,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系被执行申请人。第三人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董事长。系被执行申请人。第三人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法定代表人廖正玉,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盐城益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盐城邓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邓大东,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盐城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5号楼36号。法定代表人梁海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盐城亚峰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高丰村高丰组。法定代表人凌国祥,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盐城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宇航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陆友本,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盐城鸿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颜单镇沈杨村。法定代表人王跃东,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建湖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芦沟镇人民路53号。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被告陶玲玲、陶广清、第三人张春洪、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盐城益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盐城邓顾建材有限公司)、盐城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盐城亚峰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鸿吉机械有限公司、建湖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管维文审 判 员  王中秋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