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冠县东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航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东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航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696号之一申请人:冠县东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东二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登会,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航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16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