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绵光、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等与陈寿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绵光,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陈寿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2110号原告:黄绵光,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风天路32号。负责人:李世才,该公司总经理。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寿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宏,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绵光、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寿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绵光、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绵光、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绵光、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勾海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