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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闯与古英齐、韩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车行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闯,古英齐,韩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车行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753号原告黄闯,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法哈牛镇新安村。委托代理人刘彦,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英齐,男,199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法哈牛镇古屯村203。被告韩闯,男,199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胡台镇七公台村527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车行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闯诉被告古英齐、韩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车行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