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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燕萍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燕萍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8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燕萍公民身份号码:×××004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5民初49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燕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徐燕萍名下有房产(××富春街道××丁香花园××室的房屋【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1)第0006**号】,已抵押。)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位于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88号丁香花园蓝庭6号504室的房屋【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1)第0006**号】,已抵押。)。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方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