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保红与贾东学、张付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红,贾东学,张付民,林东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28号原告:王保红,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彦,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东学,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付民,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林东春,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王保红与被告贾东学、张付民、林东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保红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审 判 员 张传廷人民陪审员 马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梦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