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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宇申请执行闵玉春、闵玉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闵玉春,闵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执异77号案外人:徐国新,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闵玉春,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闵玉丰,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办理张宇申请执行闵玉春、闵玉丰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国新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徐国新向本院提出,因申请执行人张宇申请解除其所提异议房产的查封,请求撤回其异议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徐国新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徐国新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雷审判员 魏金华审判员 聂亚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