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与刘启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刘启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27号原告: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156-19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77032699T。法定代表人:朱新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启蜀,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与被告刘启蜀买卖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联系不上被告刘启蜀,其民事实体权利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以联系不上刘启蜀,其民事实体权利无法实现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璐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