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遵菊诉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295号原告:周遵菊,女,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平山乡。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贵阳市清镇市流长乡田湾村村委综合楼1楼,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商务楼C座25层。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负责人。被告: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赫章县野马川镇华兴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席宽美,负责人。原告周遵菊诉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遵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时返还原告奥迪A6轿车(发动机号CYY059680,车架号LFV3A24GXG3098081);2、判令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2016年12月27日起,按250元/天的计算标准赔偿原告租车损失费至其车辆返还日止;3、被告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19日,原告在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订车合同,订购一辆黑色奥��A6轿车,车辆总价为33.7446万元,首付6.8852万元,贷款28万元。车辆订购后,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惠水支行办理了分期付款,分期36期,首期偿还金额为人民币8929.7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为人民币8882.00元,并签订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将其购买的车辆抵押给银行。同时,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协议书》。订车一个月左右后,原告在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了购买的车,并按期打款。12月20日,原告将车辆上户的款项6万元转给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被告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及时为原告办理上户等手续。2016年12月27日,为原告提供担保的贵州盛祥瑞汽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派人到赫章城关,以该车未及时上户为由将原告购买的车辆强行扣押并开走,原告及时报警,但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法院管辖受理。第二天原告在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得到一收车告知函。后原告多次找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调未果。原告认为,原告购买了该车辆后,原告对该车享有占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无论何种原因,被告都不能擅自将原告的车辆非法扣留开走强行占有。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扣留原告车辆非法占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财产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相关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本案移至被告所在地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2016年9月19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惠水支行申请贷款28万元,用于原告购买黑色奥迪A6汽车一辆,本次分期还款共分为36期,每月按揭分期还款8882元,且原告应于每月15日前足额还清当期贷款,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贷款车辆抵押给贷款银行,因贷款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必须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于是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为了被告积极的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必须在贷款车辆内安装GPS。但原告提车后不仅不按主贷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甚至擅自拆除GPS,截止于2017年12月,发生逾期8881.07元,原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致使被告向贷款银行承担了代偿责任,故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27日对原告的贷款车辆采取留置保管措施,在留置保管期间,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希望原告前来协商处理此事,并偿还被申请为其代偿的款项,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将原告的银行按揭车辆留置保管是基于合同约定,而非单纯的侵权,不是单纯的返还原物纠纷,而是基于担保合同关系,系合同纠纷。二、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合同》第十一节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屨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的办公经营地址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C座商务楼25楼,并不属于赫章县,故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周遵菊针对被告贵州盛祥瑞汽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购买车辆交付给原告,该车辆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即转移给原告,原告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原告提车后车按期打款,2016年12月20日,原告还将车辆上户的款项6万元转给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赫章县小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及时为原告办理上户上牌,不是原告的责任。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购车分期还贷作担保,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担保法律关系,与本案侵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直接调整,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未能按时按期偿还购车借款,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按揭购车的担保公司,其只能是在代原告向银行付清所欠款项后,依法向原告行使追偿权,而不能擅自将原告的车辆非法扣留。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法扣留原告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依法应当予���返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赫章县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原告认为,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是非法侵权后再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遵菊向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惠水支行办理了分期付款购车,由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担保,原告周遵菊与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事实���原告周遵菊与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协议书》第六十四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系约定是双方对管辖约定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现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应遵循该条对于管辖的约定,约定管辖优先。应当由甲方即本案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虽然在贵阳市清镇市流长乡田湾村村委综合楼1楼,但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是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商务楼C座25层。因此,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贵州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