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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某1、蔡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胡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09号申请人蔡某1,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住湖北省黄梅县。申请人蔡某2,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熊桓、刘健,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系上列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胡某,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顾某,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某1、蔡某2与被执行人胡某、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胡某自愿履行义务。是此,被执行人胡某、顾某已经履行完(2017)鄂0116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蔡某1、蔡某2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