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学富、刘金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学富,刘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曾学富,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证件号码362525195801183419。被执行人刘金水,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黎川县人,地址抚州市l黎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赣10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金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水一直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金水所有的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