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四川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号。负责人:柏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10层4号。法定代表人:卢清华。原审被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云杰上诉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7)川0311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被上诉人四川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案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自贡市沿滩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马 超审判员 张俊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