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9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徐某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刘某某已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陕0429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可宁审判员 文星妍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