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灵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灵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845号原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志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翠、李贵英,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灵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潘福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原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灵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浩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