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袁回族与马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回族,马利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470号原告:袁回族,男,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马利华,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袁回族与被告马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袁回族与被告马利华协商,被告马利华已一次性赔偿原告2500元,原告袁回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回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回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袁回族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