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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毫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毫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460号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仙居县安洲街道和泰商务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吴仙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小福弟,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毫杰,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毫杰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