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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丽与冀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冀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037号原告:赵丽,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徐睿国,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艳,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冀健国,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籍住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乡冀庄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赵丽与被告冀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30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卢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