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丽与冀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冀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037号原告:赵丽,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徐睿国,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艳,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冀健国,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籍住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乡冀庄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赵丽与被告冀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30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卢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