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爱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刘爱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特17号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何国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爱荣,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隧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爱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交隧道公司称:请求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字(2017)第42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1.申请人从未对刘国生授权,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未获取申请人合法授权的刘国生认定为委托代理人,允许其参与庭审,并以其质证的意见作为裁决依据,刘国生在仲裁案庭审中所发表的意见均属无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该案中,刘国生未获得申请人授权不是本案的适格代理人。海林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允许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参与仲裁,并以其发表意见、提交的证据作为仲裁依据,严重违反程序法。本案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非终局裁决的诉讼,不属本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毕 旭审判员 杜 敏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