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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7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弋,女,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4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498.39元、罚息3250元、复息6.4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106元、保全费1789元,合计6895元,由被执行人杨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审判保全阶段,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弋名下位于深圳市××金三角赛格绿茵阁1栋9A1房(房产证号30××08),暂无法处理。本案执行阶段,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847.66元,支付执行费50元,申请人可领取金额1797.66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弋名下的波罗牌SVW7164FSD(车牌号B369CL)车辆,暂无法处理;冻结被执行人杨弋所持有深圳市意如祥珠宝有限公司50.000000%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杨弋所持有深圳前海融华实业有限公司50.000000%的股权,暂无法处理。此外,经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