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露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摆旗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露,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摆旗寨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露,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摆旗寨村村民,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建国路农行家属院东楼西单元二楼西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8811122528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摆旗寨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董鹏,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摆旗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75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已将案件款项全部执行回,扣除执行费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