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1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梁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7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梁继龙,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卖酒镇忠良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2********。被申请人:梁进强,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担保人:何爱强,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沿江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68********。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继龙与被告梁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继龙提出本案已审理终结,双方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本院对(2017)桂0902民初1732号裁定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梁进强名下的坐落于玉林市工业品服装市场底层20区169号铺面【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二、解除对担保人何爱强名下的桂K×××××雷克萨斯小轿车(发动机号3GR0284819,车辆识别码:JIHBG96S4A506918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禤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