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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钱旺木业经营部与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钱旺木业经营部,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钱旺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建材装璜材料市场3B08。经营者:钱永余。委托代理人:丁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法定代表人:李善勇。委托代理人:项爱娣,女,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安徽省宁国市,系该公司人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钱旺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曾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交付了人民币10000元后未能继续履行,现被执行人已不知去向,无法联系。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逃路,目前无法找寻,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冠家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善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3500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