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左都平、郑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都平,郑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7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都平,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波,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都平、郑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都平、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波、左都平经密谋后,在货拉拉、58速运等软件上发布拉货单,并说明需要送货人先垫付货款后再送货,后被告人郑波驾驶小面包车搭载左都平将货物运至与送货人约定地点,通过用石头冒充货物的方式诈骗送货人事先垫付的货款。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左都平、郑波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海伦堡,使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梁某2000元。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左都平、郑波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番禺大道342号旁边的万利商业园B座一楼,使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莫某12000元。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左都平、郑波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淘淘乐商务电子中心,使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陈某3200元。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左都平、郑波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路钟港大厦门口,使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林某135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左都平、郑波诈骗四次,诈骗数额10700元。2017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云景花园云辉大厦抓获被告人郑波。2017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竹料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左都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左都平、郑波无视国法,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左都平、郑波诈骗4次、金额10700元;2.被害人林某1、陈某对郑波表示谅解;3.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综上,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左都平、郑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郑波的辩护人提出郑波的行为比较轻微,事发后认罪、认罚,家属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其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郑波缓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都平、郑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人郑波赔偿了四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陈某、林某1、莫某2、梁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对作案工具、网上送货单截图进行了指认;被害人陈某、林某1对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被害人林某1对被告人郑波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某2对被告人郑波、左都平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对被告人左都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左都平、郑波的供述及相互辨认笔录、对案发地点、作案工具的指认;被告人左都平、郑波的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都平、郑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都平、郑波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都平、郑波诈骗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左都平、郑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波赔偿四被害人损失,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左都平、郑波的犯罪作用、地位、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卫英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志敏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