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望社与张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65号申请人:陈望社,男,汉族,住安徽身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张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望社、张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望社、张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望社自愿赔偿张杰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30元;二、张杰自愿赔偿陈望社车辆维修费3830元;三、以上赔偿款相抵后,陈望社应支付给张杰11000元(已履行);四、陈望社与张杰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