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林、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王光明,山西金吉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林,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光明,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山西金吉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医卫街幸福家园小区商业写字楼13层。法定代表人王光春,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林与被执行人王光明、山西金吉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年4月30日前未付款40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金吉优商贸有限公司应收款405900元(含执行费59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