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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林、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王光明,山西金吉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林,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光明,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山西金吉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医卫街幸福家园小区商业写字楼13层。法定代表人王光春,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林与被执行人王光明、山西金吉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年4月30日前未付款40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金吉优商贸有限公司应收款405900元(含执行费59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