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付应双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应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99号罪犯付应双,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兴文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应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7312.64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付应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因罪犯付应双刑期自然到期,已无刑期可减,执行机关申请撤回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应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356分。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认为,罪犯付应双刑期已执行完毕,已无须减刑,执行机关申请撤回该犯的减刑建议,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闽西监狱撤回对罪犯付应双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