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奈曼旗荣军康复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奈曼旗荣军康复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310号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清河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吴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奈曼旗荣军康复医院,地址:奈曼旗大镇老哈河大街。法定代表人:吕大伟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偲,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奈曼旗荣军康复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爱民审 判 员 刘永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友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