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卢进军、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进军,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49号申请人卢进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宋君,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进军与被申请人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君名下的位于胶州市郑州西路217号2号楼商业105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55万元),申请人卢进军以其名下的位于胶州市常州路水寨花园小区27-28楼之间15号网点房产一处(胶私转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君名下的位于胶州市郑州西路217号2号楼商业105号房产一处(价值55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申请人卢进军名下的位于胶州市常州路水寨花园小区27-28楼之间15号网点房产一处(胶私转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